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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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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- 法規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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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
十八條(幼兒園招生人數限制及其員額編制)
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,每班以十六人為限,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;三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,每班以三十人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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